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233号
陈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谷盛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谷盛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9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5420元,由被告陈海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