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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薛加翠诉被告邢序颖、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2-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6005号

邢序颖、刘萍:

本院受理原告薛加翠与被告邢序颖、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6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序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加翠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在对被告邢序颖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告刘萍在上述第一项所述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刘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邢序颖追偿;

三、驳回原告薛加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83元,由被告邢序颖负担。

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三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