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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浦口区吉财农福产品店诉被告烟台菜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2-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

烟台菜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浦口区吉财农福产品店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55865.5元及逾期利息(以155865.5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四二十三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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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