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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千骏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扬泽安贸易有限公司、葛绍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2-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5992

葛绍卫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千骏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扬泽安贸易有限公司、葛绍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葛绍卫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扬泽安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6635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6635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葛绍卫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四二十三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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