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伍永波、何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2-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503

何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伍永波、何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伍永波、何倩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94045元及利息1200.30元,罚息175.03元,复利15.3元,合计95435.63元,并支付自2023年7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2.判令被告伍永波、何倩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及诉讼费用;3.判令原告有权对伍永波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庄排路158号紫元府3幢507室不动产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进行议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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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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