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031号
六安市庆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迈通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庆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六安市庆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迈通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货款110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08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3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元,由被告六安市庆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