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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有玲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2-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4156

冯有玲

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有玲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4156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冯有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3736.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用(以3736.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有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二月二十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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