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981号
南京麟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狄昌富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981号民事判决书【一、确认原告狄昌富与被告南京麟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合作租赁协议》解除;二、被告南京麟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狄昌富返还3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麟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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