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776号
彭佳超:
本院对原告王超与被告彭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彭佳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超偿还借款本金598067.12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8月3日起,以498067.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逾期利息(自2023年6月30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彭佳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超支付律师费10000元;3、驳回原告王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