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10号
兰英、兰洋:
本院受理原告熊一彪与被告兰英、肖庆宁、第三人兰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兰英向原告支付1540673元;2、诉讼费用由第三人兰洋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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