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熊一彪诉被告兰英、肖庆宁、第三人兰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2-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510

兰英、兰洋

本院受理原告熊一彪与被告兰英、肖庆宁、第三人兰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兰英向原告支付1540673元;2、诉讼费用由第三人兰洋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上午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十九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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