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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窦立才、张成追偿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2-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748

窦立才、张成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窦立才、张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代偿款26259.16元;2、判令被告一赔偿利息损失5966.93元(利息损失自原告代偿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暂计算至2023年8月11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以代偿款26259.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所有的车架号为LJDKAA245E0172364的起亚牌汽车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2700元,差旅费2000元;5、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6、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八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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