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杰、李付才、李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2-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35

李付才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杰、李付才、李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利息12950元及逾期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1%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律师费用43900元,保全担保费1350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