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372号
南京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陈小云与被告南京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37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小云垃圾清运费用6000元;二、被告南京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小云房屋租金损失1300元;三、驳回原告陈小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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