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邵康贤诉被告张有华、第三人舜建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2-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13

张有华、舜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邵康贤与被告张有华、第三人舜建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