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30号
张海宾、陆金红、张鸣吉: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滨力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宾、陆金红、张鸣吉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张海宾返还原告3157619元;2、请求判令张鸣吉在1636905元内承担连带责任,陆金红在516246元内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诸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