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滨力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宾、陆金红、张鸣吉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2-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30号

张海宾、陆金红、张鸣吉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滨力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宾、陆金红、张鸣吉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张海宾返还原告3157619元;2、请求判令张鸣吉在1636905元内承担连带责任,陆金红在516246元内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诸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一月三十一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