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南京招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2-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34号

南京招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南京招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78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10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一月三十一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