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34号
南京招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南京招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78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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