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喜马拉雅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魅卓服饰有限公司、黄文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1-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7

杭州魅卓服饰有限公司、黄文朴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喜马拉雅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魅卓服饰有限公司、黄文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61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610000元为基数自违约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2、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三十一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