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480号
邵余珍、南京富锦建设有限公司、李付才: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邵余珍、南京富锦建设有限公司、李付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48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邵余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邵余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三、被告南京富锦建设有限公司、李付才对被告邵余珍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南京富锦建设有限公司、李付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邵余珍追偿。案件受理费5826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846元,由被告邵余珍、南京富锦建设有限公司、李付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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