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54号
李金辉: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荣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间的车辆挂靠合同及车辆买卖合同。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实际使用车牌号为苏ADD6458的别克微蓝小汽车产生的费用24753元。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四、请求判决被告处理并支付原告因其车辆违章行为产生的21分扣分和罚款1150元。五、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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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