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14号
南京好锦成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胡家春、孔德虎、吕键:
本院受理原告狄万顺与被告南京好锦成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胡家春、第三人孔德虎、吕键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原告狄万顺与被告南京市好锦居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关系于2022年8月12日解除;二、请求判决被告南京市好锦居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过户手续费250000元,并以250000为基数自原告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时止;三、请求判决被告南京市好锦居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110000元;四、请求判决被告南京市好锦居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五、请求判决被告胡家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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