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39号
李善志:
本院受理原告陆同举与被告李善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83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6256.18元,上述款项共计129256.1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10时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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