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892号
张玉春、徐州冉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叶绍祥与被告张玉春、安徽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冉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安徽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3)苏0111民初489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付款责任】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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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