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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诉被告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1-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6856

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被告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支付货款945102.7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945102.77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六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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