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348号
沈芸:
本院受理原告刘升文与被告沈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升文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升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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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