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841号
黄烈超: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东诉被告黄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11日起计算对实际支付之日);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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