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527号
南京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来安县源发石材经营部诉被告南京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3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