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79号
南京景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正如诉周永秋和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请求:一、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拆除工程款11550元,另给付2000元差旅费;二、本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