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628号
马承义:
本院受理原告魏亚丽与被告马承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承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魏亚丽支付货款28547元及逾期利息(以28547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案件受理费526元,由被告马承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