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45号
滕俊:
本院受理原告戚春诉被告滕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投资款26万元及利息(以26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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