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戚春诉被告滕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1-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45

滕俊:

本院受理原告戚春诉被告滕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投资款26万元及利息(以26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院桥林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十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0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