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叶绍祥诉被告张玉春、安徽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冉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1-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892

张玉春、徐州冉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叶绍祥被告张玉春、安徽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冉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冉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叶绍祥支付劳务费24460元;二、驳回原告叶绍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二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65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