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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安凤工业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小平、段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1-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6541

段小平、段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安凤工业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小平、段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应付款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补偿费50万元,具体数额待调取拆迁协议后确定;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十一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