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541号
段小平、段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安凤工业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小平、段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应付款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补偿费50万元,具体数额待调取拆迁协议后确定;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