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222号
扬州日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海超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日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垫付款332472元及利息损失(以332472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承办法官:徐馨
联系电话:025-8376872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