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鑫友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瑞友、江苏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1-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6611

王瑞友、江苏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鑫友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瑞友、江苏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42299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22992.9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1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