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611号
王瑞友、江苏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鑫友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瑞友、江苏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42299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22992.9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