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792号
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健与被告刘影、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张宝健19800元;二、驳回原告张宝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宝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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