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杨军诉被告江建华、黄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1-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6584

江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杨军诉你与黄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建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2023年9月4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信的贷款市场报价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黄建兵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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