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执异128号
谢彬彬、王娟:
本院在执行南京清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谢彬彬、王娟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清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将债权转让给谢德兵,现谢德兵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22)苏0111执239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作出(2023)苏0111执异1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谢德兵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1执异128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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