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强诉被告刘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1-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5677

刘冬

本院受理原告张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67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强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6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月四

 

 

 

承办法官:应良华

联系电话:025-8376866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