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240号
支迎松: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言诺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枝迎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支迎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言诺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机械吊装费15600元及逾期利息(以15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告支迎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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