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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蓝泊艺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华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1-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5208号

南京华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蓝泊艺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华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20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南京华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蓝泊艺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901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0196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8元,减半收取2189元,由原告南京蓝泊艺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60元,被告南京华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2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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