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272号
黄文波:
本院受理原告吴金鑫诉被告黄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文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金鑫32000元及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3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黄文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金鑫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以6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8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被告黄文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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