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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诉被告南京棠棣化工有限公司、邵振帮、汪巧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1-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4778号

南京棠棣化工有限公司、邵振帮、汪巧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诉被告南京棠棣化工有限公司、邵振帮、汪巧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77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棠棣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489780.1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计息期间计付,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邵振帮、汪巧花对被告南京棠棣化工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6元,减半收取4403元,由被告南京棠棣化工有限公司、邵振帮、汪巧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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