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106号
杨林:
本院受理原告朱明位诉被告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明位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杨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明位律师费20000元;三、若被告杨林未按时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朱明位有权就浦口区江浦街道康华家园08幢404室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被告杨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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