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499号
南京艾可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许钦亮与被告李富琴、周德彬、周德飞、周广旭、南京艾可物流有限公司、周磊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一、确认原告许钦亮对登记在第三人南京艾可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苏A7D5L2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享有所有权;二、不得执行(2022)苏0111执恢270号执行裁定书所查封的苏A7D5L2的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三、驳回原告许钦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许钦亮、南京艾可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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