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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钦菁诉被告曲春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1-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3196号

曲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钦菁诉被告曲春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319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曲春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钦菁劳务费31304.7元、垫付费180.24元,合计31484.94元;二、驳回原告钦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元,由原告钦菁负担284元,由被告曲春梅负担64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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