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卓铭化工有限公司、南京瀚博物流有限公司、黄永林、卞传英、黄伟、林涵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2-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749

南京卓铭化工有限公司、卞传英、黄伟、林涵: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卓铭化工有限公司、南京瀚博物流有限公司、黄永林、卞传英、黄伟、林涵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南京卓铭化工有限公司、卞传英、黄伟、林涵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卓铭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499909.42元,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127173.27元(截止至2023年7月31日),并支付自2023年8月1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南京卓铭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南京瀚博物流有限公司、黄永林、卞传英、黄伟、林涵对被告南京卓铭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90元,由被告南京卓铭化工有限公司、南京瀚博物流有限公司、黄永林、卞传英、黄伟、林涵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二二十九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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