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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祖林诉被告江苏宝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2-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515

江苏宝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刘祖林诉被告江苏宝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江苏宝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江苏中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南京市浦口区领域花园07幢104室房屋享有的抵押权消灭;二、被告江苏宝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刘祖林办理上述房屋的抵押权登记注销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苏宝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二十九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