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515号
江苏宝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刘祖林诉被告江苏宝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江苏宝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江苏中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南京市浦口区领域花园07幢104室房屋享有的抵押权消灭;二、被告江苏宝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刘祖林办理上述房屋的抵押权登记注销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苏宝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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