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498号
姜保良: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涛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49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姜保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2023)苏0111民初51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姜家童17000元债务中未清偿的部分向原告王海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姜保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姜家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元,由被告姜保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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