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长锦诉被告朱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2-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4858

朱建祥

本院受理原告张长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85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朱建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长锦支付货款88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8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朱建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月二十八

 

 

 

承办法官:应良华

联系电话:025-8376866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