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710号
庞美平、庞卫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庞美平、庞卫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7月11日的罚息3924.11元,复利1.62元;自2023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但罚息、复利和已收取的利息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庞美平、庞卫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13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2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6182元,由被告庞美平、庞卫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联系电话:025-8376866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