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诉被告南京凯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杨明、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2-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4881

南京凯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杨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诉你及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88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凯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7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11月1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1450.63元;自2022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但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对南京市江北新区安浦路71号5幢一单元1802室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王丽、杨明对被告南京凯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丽、杨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南京凯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17元,由被告南京凯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王丽、杨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丽、杨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南京凯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月二十七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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